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3年7月19日
附件1
“科创中原”创新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加快推进“科创中原”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建设,进一步提升服务我省国家创新高地建设的能力与水平,依据《“科创中国”创新基地建设实施与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基地是省科协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合作载体,是对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促进跨界、跨域、跨境集聚配置创新资源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创新基地依托我省创新型企业、重点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创新创业孵化园区等进行建设,分为产学研协作、创新创业孵化、国际创新合作三种类型。
第二章 申请及认定
第四条 产学研协作类创新基地依托各地创新型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开展建设。申请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省内领先水平、有待工程化开发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水平科技成果,具备较强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产业化中试及产品开发能力;
(二)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三)与全国学会、全省学会或省辖市科协有紧密合作关系,与“科创中国”平台有效链接;
(四)有2名以上相关产业领域知名技术专家牵头;
(五)拥有不少于50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其中科技工作者占比不低于80%,同时配备专门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
(六)当地政府和依托单位给予必要的政策、场地、资金等资源保障;
(七)依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成立时间一年以上;
(八)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负面舆情等。
第五条 创新创业孵化类创新基地依托各地创新创业孵化器、科技园、产业园区等开展建设。申请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比较全面的科技创新创业孵化功能,能够提供知识产权、工商税务、法律、金融、人才等创新创业咨询服务;
(二)申请前一年内有3项以上科技创新创业的典型孵化案例;
(三)与全国学会、全省学会或省辖市科协有紧密合作关系,与“科创中国”平台有效链接;
(四)入驻园区企业中,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占比高于50%;
(五)有供科技创新创业型企业固定办公(实验)的场所,总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
(六)拥有专门的孵化运营管理机构,有不少于30名专兼职创新创业服务人员;
(七)具备一定投资能力,可以组建专门基金对在孵企业以股权等方式进行投资;
(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成立时间一年以上;
(九)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负面舆情等。
第六条 国际创新合作类创新基地依托各地创新型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创业孵化园区等开展建设。申请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较好的国际技术创新合作积累,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水平科技成果;
(二)具备较强的关键技术研发、境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国际科创项目落地等方面服务能力;
(三)与全国学会、全省学会或省辖市科协有紧密合作关系,与相关领域国际创新企业或机构有业务合作,与“科创中国”平台有效链接;
(四)拥有10名以上相关产业领域外籍专家,每人参与工作年均时间3个月以上;
(五)拥有不少于50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其中科技工作者人数不低于80%,同时配备专门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
(六)当地政府和依托单位给予必要的政策、场地、资金等资源保障;
(七)依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成立时间一年以上;
(八)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负面舆情等。
第七条 创新基地由省科协认定命名,并提供建设和运行政策指导和服务。
第八条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科协(以下简称省辖市科协)负责组织市域内创新基地的申请推荐工作,各全省学会负责组织本学科领域创新基地的申请推荐工作,各中央驻豫单位、省属有关单位负责组织本系统创新基地的申请推荐工作。同一创新基地只能选择一个渠道进行推荐。申请及推荐材料应包括创新基地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保障条件、有关各方的责权利等。
第九条 省科协每年集中开展一次认定工作,认定程序包括形式审查、初评和考察、终评和公示、公布和命名等。
(一)形式审查。对创新基地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纳入考察与专家论证范围;
(二)初评和考察。组织专家对申报方案进行论证,并形成考察论证意见。可根据需要选择部分重点创新基地进行实地考察;
(三)终评和公示。召开评审会议,形成创新基地建议名单,经省科协审定后,在省科协官网进行公示;
(四)公布和命名。公示无异议的,省科协发文予以认定,并按统一规格发放基地牌匾。
第三章 建设及运行
第十条 各类型创新基地的主要任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学研协作类。聚焦关键核心技术领域,依托学会、企业专家优势开展前瞻性研判,组织团队集聚攻关,取得原创性成果,兼顾公益性与市场化属性,探索产学研可持续协作机制,服务区域重点产业技术需求,引领产业和企业高质量发展。入驻“科创中国”平台,向平台汇聚资源,每年上传专家、成果、难题等信息不少于20条,与省辖市科协和全国学会、全省学会协同开展“百会链千企”科技志愿服务活动不少于5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揭榜挂帅攻关、高端人才引育、高端学术交流等活动不少于2项。
(二)创新创业孵化类。融合产业界、学术界、创投界等创新要素,促进各领域优秀人才密切联系、交流碰撞,科学有序孵化优质科创企业,营造区域良好创新创业创造生态,服务科技创新创业力量有序壮大和良性扩散。入驻“科创中国”平台,每年上传专家、成果、难题等信息不少于20条,孵化不少于3项科技创新创业项目,开展项目路演活动、产学研金融合活动等不少于1次。
(三)国际创新合作类。面向区域重点产业需求,发挥科技社团国际联络优势,以及与国际创新资源的合作基础,引入境外亟需紧缺科技人才团队和成熟度高、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潜力的技术成果,通过合作研究、国际技术转移等形式,促进全球科创资源与区域重点产业和企业高效衔接、持续落地。入驻“科创中国”平台,每年上传专家、成果、难题等信息不少于20条,柔性引进海外人才不少于2人,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活动不少1次。
第十一条 创新基地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具体工作:
(一)坚持问题导向,依托“科创中国”平台,广泛征集相关区域、相关领域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技术需求、问题,张榜求贤,吸引有能力的科研单位或团队,开展重点创新任务、重大科技难题攻关。围绕区域产业共性问题和企业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推行从需求端到研发端的敏捷交付式研发模式,联合企业开展项目技术合作;
(二)坚持目标导向,摸清相关区域产业市场主体情况,梳理产业发展共性难题,围绕产业发展需要,促使政府科研立项与产业发展实际紧密结合,引导相关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加强合作、共同发展;
(三)坚持国内国际两个视野,通过甄选国内外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潜力的最新研究成果,组织开展技术和性能试验,最终导入到地方,促进产业发展;
(四)坚持发挥节点作用,协同“科创中国”科技服务团、“百会链千企”学会专家服务团,开展需求对接、技术服务、技能培训、示范推广,有效解决企业发展难题,助力产业提质增效。举办产学融合、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相关行业活动,组织各类创新主体跨界研讨,研判地方产业发展和企业技术创新方向。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 省科协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总体部署,制定创新基地相关制度;
(二)开展创新基地的申报、认定、考核、调整和撤销等工作;
(三)遴选推荐创新基地申报中国科协“科创中国”创新基地、海智基地、海智工作站等,协助中国科协开展对“科创中国”创新基地等的考察、考核等;
(四)统筹指导创新基地建设和运行。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市域、本学科领域、本系统相关机构申报创新基地,并向省科协进行推荐;
(二)统筹安排本市域、本学科领域、本系统内创新基地与试点城市、“科创中国”科技服务团、“百会链千企”学会专家服务团等工作;
(三)协调本市域、本学科领域、本系统相关资源支持创新基地建设运行,协调组织相关资源支持创新基地建设运行;
(四)督导创新基地按照有关要求报送建设计划、总结报告等。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创新基地的治理结构,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发展规划等;
(二)按本管理办法规定和创新基地建设计划开展业务活动,保障创新基地正常运行,提供基础条件,解决创新基地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三)入驻“科创中国”平台依托平台开展工作,向平台汇聚资源,与省辖市科协和全省学会协同开展“百会链千企”科技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揭榜挂帅攻关、高端人才引育、高端学术交流等活动;
(四)向省科协报送创新基地年度计划和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五)配合省科协做好创新基地的检查、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五条 创新基地获省科协认定后,进入建设周期,每个建设周期为3年。
第十六条 在建设周期内,省科协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对全面认真履行各项建设任务的创新基地,予以相关支持;对不能完整履行各项建设任务的创新基地,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建设期满后,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省科协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创新基地重新确定建设周期;经验收不合格或申请单位不再申请的,不再认定为创新基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协负责解释。
附件2
河南省学会专家工作站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第一战略,进一步规范学会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建设,充分发挥学会专家荟萃、智力密集、联系广泛优势,促进产学研用有机结合,支撑引领产业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站,是由省科协设立,基于地方和产业技术创新需求,依托全省学会、全国学会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在我省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基层科技社团等单位建立的科技服务平台。
第三条 工作站基本任务:以符合市场需求、促进产业发展、提升创新能力为导向,以合作项目为纽带,着力开展科研成果推广、联合科技攻关、学术技术交流、高端人才引育、相关标准制定、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政策宣讲、科技项目和奖项申报、工业和应急科普、技术及创新方法培训等科技服务。
第四条
建立工作站基本条件:
工作站的建站学会应是全国学会或全省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工作站的依托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一定技术基础和技术需求的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基层科技社团等;
(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三)依托单位可以为学会专家进站服务提供相关的后勤保障条件。
第五条
工作站申请: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通过全省学会或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科协(以下简称省辖市科协)提出申请,并向省科协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南省学会专家工作站申请表;
(二)学会专家工作站专家团队名单;
(三)全国学会、全省学会与依托单位签订的共建工作站协议(复印件),协议中须有明确的合作项目、工作目标等;
(四)工作站工作环境(照片)、相关规则制度等。
第六条
审核与设立:
(一)审批(备案)。省科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适时组织评审考察等,入围并公示无异议后,对全国学会工作站予以备案,对全省学会工作站予以审批;
(二)属地备案。国家级、省级(单独或联合建立)工作站备案或审批后,该工作站申报材料发送工作站所在省辖市科协学会部门进行属地备案;
(三)挂牌。工作站牌匾统一格式和样式,保证工作站名称的唯一性和形象的一致性。一般为学会名称+(依托单位标准化简称或所在地名称)+学会专家工作站。牌匾由省科协统一制作,并适时举行工作站挂牌仪式。
第七条
建站标准:
(一)工作场所。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对外悬挂统一制作的工作站牌匾;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二)专家团队。建站双方均有专人负责工作站的管理,制定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有计划有步骤推进工作站工作;有专职或兼职的站长1名,负责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完成各项任务。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站长可由学会或依托单位派出;有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团,负责对工作站提供各种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三)合作项目。建站双方签订有共建工作站协议(或项目合作协议,协议中有共建工作站条款),协议中有明确的合作项目、咨询服务内容等,明确双方责权;
(四)基础制度。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人员及其任务、责任等。建立工作站各项工作制度,包括制定工作台帐制度、专家团队管理制度、项目流程管理制度等;
(五)经费保障。有一定的日常管理经费,能保证工作站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 组织管理:
(一)管理责任。学会是其工作站的主管单位,负责工作站的申请(推荐)、管理和运行;省科协负责工作站审批(备案),并对全省学会建立的工作站实行具体指导和监管;省辖市科协负责工作站的申请(推荐)、属地备案和具体指导;
(二)工作要求。省市科协和学会要把工作站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工作考核体系。工作站每年4月前向省科协报送当年的工作计划和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省科协每年对工作站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总结经验,宣传推广。省辖市科协每年要定期召开工作站工作相关会议,加强沟通协调,交流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各种问题,形成长效服务机制;
(三)项目申请。建站双方可联合申报并共同实施省市科协相关专项资助项目,并有责任配合各级财政、科协做好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等。
第九条 考核管理:
(一)考核方式。省市科协对工作站实施定期考核、动态管理,考核评估采取“材料审查、实地考量、座谈了解和会议评估”等方式进行;
(二)考核等次。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三)结果运用。评估为优秀的,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者,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撤销其工作站名号并摘牌:
(一)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二)提交备案材料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三)超出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四)被评估为不合格等次,且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五)不接受省科协、省辖市科协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
第十一条 工作站因客观原因需要进行合并、重组、撤销的,由建站双方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省辖市科协同意后报省科协。
第十二条 各省辖市科协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科协。
附件3
协同创新服务平台申报表
( 年度)
申 报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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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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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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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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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
2023年制
1. 设立协同创新服务平台的基础条件及优势;
2.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简述;
3. 协同创新服务平台预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