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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

国家法律政策
国家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
3、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4、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答复“团体标准跨省应用的问题”。
5、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在答复有关社团函时书面回复。
6、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有关社团咨询保健用品时书面回复。
国家鼓励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2、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民政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管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招投标等工作中应用团体标准。 第三十条 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将团体标准纳入各级奖项评选范围。
特别说明:
本使用证书编号,不是政府部门批准的生产文号。是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民政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十七部委《关于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令《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起草并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的团体标准。本团体标准证书编号不代表政府部门批准的生产文号,只作为采用我会团体标准的单位使用证明,不作为其它使用。
电话: 0371-65055606 邮箱: hnjkcy@126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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